協議兩願離婚前,可以先做的離婚蒐證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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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兩願離婚前,可以先做的離婚蒐證明細



​​​​​​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明,離婚再也不是件值得大驚小怪的事,在從前的傳統社會,離婚男女經常被貼上「有問題」的負面標籤,並被眾人以異樣眼光看待,使得夫妻即便婚姻生活再不快樂,也不敢或不願意離婚。然而台灣近年來居高不下的離婚率,暗示著現今社會對離婚的認同,在現代,離婚只是告別一個不適合自己的對象、結束一段不合適的婚姻,與個人人格毫無關係。

離婚是個展開嶄新人生的第一步,除了夫妻關係的結束之外,也代表著離婚手續生效後兩人再無感情瓜葛,因此離婚時必須謹謹慎協議共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歸屬、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是否給付贍養費等事宜,以法律約束雙方協議內容,避免離婚之後對方翻臉不認帳,本篇文章跟大家分享關於協議離婚的不可不知,更教你如何進行離婚蒐證爭取最有力的離婚條件!


離婚程序有哪些——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是台灣法定離婚程序其中之一,另外還有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想要了解協議離婚就得從離婚程序開始認識。離婚程序依照夫妻對「離婚意願」、「離婚協議」是否達成共識分為三種,不同的離婚程序也會導致離婚手續的差異,以下簡單介紹三種離婚程序。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為夫妻「皆有離婚意願」,且對「離婚協議有共識」。

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也就是所謂的好聚好散。雙方只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件前往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為夫妻「皆有離婚意願」,但對「離婚協議無共識」。

離婚協議內容包羅萬象,包含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子女扶養費給付方式、是否給付配偶贍養費等,協議內容不是牽扯到財產就是子女,因此夫妻離異時經常為離婚協議內容爭執不下,此時就需要公正第三方,也就是調解委員介入,協助雙方相互退讓,協調出兩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

調解委員會根據雙方的離婚蒐證給予法律上的建議,倘若夫妻在經過調解委員協調後,可以達成離婚協議共識,調解委員會將協議內容寫進離婚協議書中並做為見證人,此離婚協議書即具備法律效力,雙方持離婚協議書及身分證件,前往戶政機關即刻辦理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為夫妻「沒有離婚意願共識」,且對「離婚協議無共識」。

裁判離婚就是俗稱打官司、撕破臉的離婚方式,雙方對離婚意願及離婚協議內容無法達成共識,經過調解委員協調之後依舊互不退讓,就只能提出離婚訴訟請法官介入裁決。離婚訴訟屬於民事案件,需由當事人自行進行離婚蒐證、提告、答辯,全程都不會有檢察官及其他政府資源的協助,訴訟流程通常為半年到兩年,且官司內容會公開記錄於法院網站建檔留存,任何人都可以上網查看,這也是許多明星名人寧願支付巨額贍養費,也不願上法院的原因。



離婚蒐證怎麼做?重要性為何?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中,離婚蒐證與調解委員的調解方向、法官判決息息相關,離婚蒐證內容足以影響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子女監護權歸屬,重要性可想而知,此外根據爭取的項目不同,離婚蒐證的方向也會有所差異。

子女監護權:
離婚蒐證方向以子女照顧事實為主,舉證內容需要證明自己為子女的日常照顧者,對子女的心靈發展與健康照護也不可取代的地位。此外,證明自己有充足的經濟來源,有能力負擔日常生活開銷、職業正當、無品德瑕疵等利於擔任監護人相關事宜。

剩餘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制度以結婚時雙方約定為主,如未特別規定一律視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均分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及共同資產,為避免對方蓄意脫產,離婚蒐證時務必事先調查對方財產清單,並根據民法第1030條,請求撤銷對方的財產處分並追加進婚後財產計算。

外遇求償:
當離婚原因為配偶外遇時,當事人雖然可向配偶及第三者要求金錢賠償,但仍須自行調查舉證,因此有打算要求外遇賠償時,離婚蒐證內容須包含配偶的外遇證據。

離婚蒐證方法因案件而異,建議當事人找尋大愛徵信社專業律師協助,才能讓離婚蒐證過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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