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時一位知名的37歲「最美博士」許藍方,爆出和醫師人夫發生不倫,雙方透過社群軟體展開攻防戰,一來一往。
但許藍方堅決否認與人夫有「身體接觸」,甚至發出聲明稿強調爆料內容「子虛烏有」。
連日來攻佔媒體版面,正宮以及人夫甚至提出手中握有「上摩鐵」的證據,但到底有沒有「偷來暗去」只有當事人心裡有數。
不過有很多民眾好奇,如今「通姦除罪化」影響下,正宮們要怎麼捍衛「配偶權」,今天這篇文章小編就來為大家一一的解惑。
一、通姦除罪後,可以怎麼透過侵害配偶權對民事賠償做提告?
通姦罪在除罪之前,不少受害者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雖然是最妥當的方式,還有機會能省下一筆民事的費用,但像這類較簡單的案子,基本上是由刑事庭的大法官做一併審案。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需依法做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在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依照自由心證審案賠償金額。
有些法官甚至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被判無罪,配偶的權利好像也沒有被侵害到,就會少罰一點。」
或是「小三都已經要被抓去關,甚至還是一位沒什麼錢的初次犯嫌,損失不大,不用罰什麼。」
其實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在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
只是大法官不會這麼明白的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的原因。
通姦罪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的大法官審理。
這樣一來大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判賠金額。
甚至因為通姦罪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罰金額度,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二、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真正的侵害配偶權呢?
在法律條例中沒有給出完全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案的大法官來斷定。
小編覺得,只要客觀的讓對方產生身份錯誤的行為舉止,那當然就算是侵害配偶權。
舉例來說,在路上時常會看見一男一女牽著手一起逛街,多數人會下意識的認為牽著手的如果不是親人一定就是男女朋友或是夫妻。
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的一人或兩人的配偶是另有其人的,當時牽手的人卻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
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的跡象,皆是侵害配偶權。
三、提告侵害配偶權也需要證據嗎?
民事法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
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社交軟體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
法官當然也不是每個軟體都使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到哪裡。
舉例來講: 小小和翼翼是夫妻,小小在翼翼的手機中發現翼翼與海海用Line互傳裸照跟情話,憤怒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金。
但很不巧的,法官沒用過Line(真的有這樣的老人法官),小小對法律的了解程度非常有限,只能跟法官說翼翼和海海用手機傳訊息互相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
法官依照以往的實務經驗,判了的賠償金卻和普通的書信傳情是差不多的。
雙方互相傳裸體照片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普通的文字訊息來得傷害更大,只是大法官不懂,所以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
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誇張,對受害者越有利。
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提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不少受害者現在還處於在通姦除罪化,我可以怎麼提告?
其實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確實是比提告通姦罪來得有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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