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小王別再鑽漏洞,侵害配偶權可以幫到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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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小王別再鑽漏洞,侵害配偶權可以幫到我什麼?

 

在2020年台灣最受到矚目的釋憲案通過之後,俗稱的通姦罪也就是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大法官最終釋憲結果為該法條對於個人性自由以及隱私權干涉過大,因此正式將通姦除罪化(刑法239條作廢)。
當時釋憲結果一岀全民恐慌,社會大眾最大的疑惑就是:「所以現在婚外情合法了嗎?」
當然不是,儘管少了刑法的約束,民法上仍將外遇行為判定為侵害配偶權,外遇配偶及其婚外情對象仍須受到罰則。


 

☝詳細了解:


一、什麼是配偶權?

相較於刑法的通姦罪,大眾對於「侵害配偶權」這個字眼相對陌生,因此在2020年宣布通姦除罪化時候,絕大部分的民眾都開始擔心小三、小王是不是就從此無法無天了?
事實上,台灣法律對於配偶保障,除了刑法之外還包含了民法,因此即使少了刑法,配偶的權利仍受到民法的保護。
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存在需相互誠實義務的權利,若是不法侵害他人在婚姻中的名譽、隱私、貞操等權利,即使沒有造成金錢上的損害,仍會因為侵害配偶權而被要求賠償或是恢復被侵害者名譽。


二、什麼樣的行為是侵害配偶權呢?

過去在刑法上對於通姦罪的成立要求十分嚴格,配偶與非婚姻關係人發生性行為才算是通姦法(已廢除)。
且須提供婚外情兩方性器交合的照片或是與陳述事實相符的體液(如性行為使用後的保險套)DNA檢驗結果,才能有效提起訴訟。
民法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比較廣泛,只要伴侶與第三者做出於社會價值觀而言,超越正常社交活動的行為時都可以提起訴訟,以下列出幾個過去已有相關判決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1. 摟肩親吻:各地民情不同,不似歐美地區的熱情奔放,台灣的社會價值觀中,摟肩、撫摸、親吻等行為並不屬於社交活動常見行為,因此普遍被認定逾越朋友界線。

2. 通訊裸露自拍照、鹹濕親密對話:這是最常發生的案例,不同於過往刑法規定一定要發生性行為才算侵害配偶權,與第三者的聊天互動若是過於腥羶色,同樣會被視爲影響婚姻幸福的外遇行為。

3. 多次共同出入飯店、旅館非公共空間:實際上這種情況處在灰色地帶,但是過去仍有判決將伴侶與第三方多次進出摩鐵的行為視作踰矩,主要判斷依據為兩人是否「多次」共同出入並且處在非公共的私人空間(如飯店房間 ,如果是飯店大廳、會議室等空間則不會被視為越線)

4. 與非伴侶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固定第三者、或是約砲、性交易等不固定第三者的性行為的性行為都會無庸置疑地被列為外遇,千萬不要以為與小三或小王你情我願就沒有違法!


三、配偶權被侵害可以如何求償呢?

由於刑法已無對通姦罪的懲罰,因此目前剩下民法可以保障配偶權,侵害配偶權在民法歸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權益被侵害者如果沒有提出訴訟,調查單位不會注定進行調查,且侵害配偶權需由本人提起訴訟,除非當事者有簽立授權許可,否則就連直系親屬也不能代為申訴。
被侵害配偶權者可以向伴侶及第三者要求金錢賠償,其賠償金額由法官判定,法官會依照權益被侵害者的社經地位,判斷婚外情事件對當事人的損害程度,以此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通常由外遇伴侶與第三者平均分擔,當事者也可以選擇只追究第三者、免除外遇伴侶的賠償金,比方說法官判決賠償六十萬,則婚外情的兩人各分擔三十萬,當事人可以只求償第三者的三十萬就好, 且此情況下第三者不得要求這三十萬要再和外遇伴侶平分。

 

☎和解協調:0800-777-878

 

如今已不再是家醜不可外揚的封建時代,當婚姻受到配偶以及小三小王的傷害時,我們不該認為這是羞於見人的醜事,更不應該因為害怕他人的議論而選擇隱忍,法律賦予我們身為配偶該做到的義務及應享有的權益,即使刑法已將通姦除罪化,但我們仍可透過民法來捍衛自己身為配偶的權利,若另一半做出不忠於婚姻的外遇行爲時,除了要背負大眾的譴責目光,在法律上也理當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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