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您必需知道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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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您必需知道的要素

#筆者:阿飛

侵害配偶權您必需知道的要素

配偶權侵害行為:指對配偶的權益等方面進行侵害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指「夫妻之間享有的配偶權利被第三人介入、破壞」★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侵害配偶權流程

➤那要怎麼提告及請求賠償,流程如下:

1. ♦遞交侵害配權民事起訴狀配偶撰寫好民事起訴狀後遞交給法院,當法院收到後確認訴狀內容沒有任何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2. ♦訴狀內容包含下列幾點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住址與電話請求賠償的項目:請求賠償金額、裁判費用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詳細事件始末,包含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證物的名稱及件數:將手上的證據通通列出,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屆時提告出現許多問題。

3. ♦視情況進入調解程序訴訟前法院可能會先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官或指派的調解委員將盡可能協調大家想法,以利達成共識,若成功調解,法院會將過程製作成調解筆錄,寄送給當事人後結案。若調解破裂,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4. ♦ 侵害配偶權訴訟當開始打官司後,當事人就必須要出庭向法官闡述或提出辯解、呈上證據,或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攻防戰。
至於侵害配偶權官司須打多久,這個會根據案件本身的複雜度及雙方提出的辯詞、證據而有不同時間長短,但訴訟通常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上訴前先做好心理準備!

二、侵害配偶權的行爲和認定證據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才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位小三提告求償。

那應該要蒐集什麼樣的侵害配偶權證據呢?要到什麼程度才不會提告後法官卻判決侵害配偶權敗訴?

✔與小三重複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件等。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都算。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從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都算。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評估2人行為超過社會認定的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三、性交易可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1. ☞只交易一次 判賠機率低

1. 有法官解釋,有一種民事免責事由為「執行職務的正當理由」,例如醫師為了醫療而在病人身上開刀,屬執行職務行為,就不構成侵害身體權。套用到性交易案,若法官認為對性工作者而言,性交易只是業務上的行為,不帶有私人感情,有機會爭取到未侵權而免賠,至於酒店小姐是否適用,須視法官解讀個案情況。
性交易雙方若不知對方已婚,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如果知道對方已婚,但只交易一次,且事後沒有情感連絡,可責性較低;但若成為熟客、老主顧,交易次數頻繁,有可能被認定侵權;若發展出肉體外的感情交往關係,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判賠機率很高。

2. 發展肉體外感情 判賠機率高

不過也有律師另認為,性交易雙方都是自願,配偶抓包後,理應對出軌者求償,而非向配偶的性交易對象索賠,才符合法律感情。

婚姻暴力問題:指在婚姻關係中的暴力行為。
婚姻暴力問題:指在婚姻關係中的暴力行為。

四、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後,有機會申請和解嗎?

當然可以!基本上只要是民事的訴訟都是可以私下談論和解的,尤其有些被侵害的配偶權根本不嚴重,與其要花時間打官司,更多人寧願息事寧人,所以只要三方都有和解的意願並可以達成共識,要和解是可以的。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法官判決是死的,但和解是活的,因此利用和解的協議來防止配偶與小三、小王的感情死灰復燃是非常重要的,至於如何善用,洽詢律師就是一個不錯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