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肉圓爸家暴事件後,經起訴後,他在法庭中主張是管教小孩。因此有檢察官PO文指出,傳統父母的「不打不成才」觀念,在現代已經有觸法之虞,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應有界線存在。https://www.russiamarryassociation.com/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新北律師、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5條定有明文。父母對子女確有教養及懲戒權存在,但法律同時規定父母只有在「必要範圍」才能行使懲戒權,所謂的必要範圍,到底如何界定?實務上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懲戒權乃源於前開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所謂懲戒當然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之痛苦,以匡其非行,促其改過遷善而言,懲戒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而何謂必要之程度,應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錯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至於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主觀上認知子女行為偏差,施以懲戒,亦不能逾越社會上一般公認之客觀評價。」
法實務上要求父母親動用懲戒權時必須思考是否足以發動以及行使懲戒的範圍。「懲戒權的發動」只限於為了導正子女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父母基於教養的目的才能發動,藉此督促子女改正。所謂「不良的習性或是行為」應該以社會客觀評價認定,並不是由父母隨意認定或心情不好動輒以懲戒為由遂行打罵。而「懲戒權的範圍」,則以必要性的行為為限。以行使的目的(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充足的體罰理由)為出發、針對懲戒手段的選擇(依其年齡適當的體罰方式、強度)及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孩子的錯誤程度、體罰方式是否適當)等具體考量。